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光阳手机配件店行政处分决议书

发布时间:2023-11-19 00:04:00 来源:ub8登录1.0 作者:ub8登录1.0 ub8登录1.0

  行政处分决议书(南市监处分〔2021〕552号)。《行政处分决议书》原文如下:

  2020年3月23日,本局对核准挂号建立的公司进行体系查询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则公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年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规则。经局领导赞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询。

  本局办案人员到当事人挂号注册居处实地核对,发现当事人不在挂号居处运营或工作,且未按规则报送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经去函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查询当事人交税状况,该局复函承认当事人已接连六个月无申报交税记载。本局经过邮政局向当事人挂号的居处邮递《问询告诉书》挂号信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局于2020年4月15日在广西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问询告诉布告,告诉当事人在规则时间内承受问询查询,但在规则期限内当事人未到本局承受问询查询。该现实有如下根据予以证明:

  1.现场查看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不在营业执照挂号居处运营的现实,企业处在失联状况;

  2.问询告诉书挂号邮递资料1份,证明高新分局已将问询告诉书邮递当事人的现实;

  3.2020年4月15日在广西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问询告诉布告1份,证明本局告诉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承受问询查询的现实;

  4.税务机关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已接连超越6个月无交税申报记载处非正常户状况。

  本局经过邮政局向当事人挂号的居处邮递《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挂号信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局在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奉告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申辩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以为,当事人的行为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6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以上”规则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6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以上的,能够由公司挂号机关撤消营业执照。”之规则,本局决议对当事人作出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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