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摊上低价进货卖手机配件 当心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4-05-17 10:33:36 来源:ub8登录1.0 作者:ub8登录1.0 ub8登录1.0

  在地摊上购买假冒的“vivo”手机配件进行售卖,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享有“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智能手机、USB线、电话用电池充电器、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电子设备屏幕、手机显示屏等,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该公司经调查取证发现,郑州某电子商行从广州西提二马路的一个地摊处购进带有“vivo”商标标识的假冒手机后盖、电池等商品并在其店铺内进行销售,遂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某电子商行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侵权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郑州某电子商行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某电子商行销售侵害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办法提供合法来源,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判决郑州某电子商行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赔偿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志,能够使相关公众有效地对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区分,同时也能起到促进品质提升、保障良性竞争、提升企业商誉和信誉的作用,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

  现如今商标权利人逐渐重视商标的保护,商标侵权除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外,还会面临民事索赔。商标法规定,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并能够给大家提供合法来源的,可以免于赔偿责任。销售者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审慎合理审查进货来源和商家资质,从正规渠道和途径进货,注意留存交易文书和支付凭据,合法合规经营,不仅要杜绝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还需要注意提高甄别商品的能力,避免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发生,减少涉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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